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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辖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通成船务公司、李剑忠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通成船务有限公司,李剑忠,汕头市旺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通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东路协华大厦***层**单元。法定代表人:练成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剑忠,男,汉族,1988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原审被告:汕头市旺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西南村新兴路*号*楼。上诉人通成公司不服厦门海事法院(2017)闽72民初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有关规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属于海商合同纠纷,而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由于旺通公司与通成公司注册地均为广东省汕头市,且被上诉人已经在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申请查封了案涉船舶“通成603”轮,因此本案应当由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明确规定,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原审原告李剑忠的住所地在福建省莆田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应当由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管辖,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泽新代理审判员  黄志江代理审判员  陈小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仕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