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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6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贺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6执103号申请人贺某,男,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所地蔚县。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蔚县。贺某申请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26民初8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贺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26民初8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清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润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