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0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卓大国与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大国,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0073号原告:卓大国,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小敏,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4号B座2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0245637。法定代表人:沈建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毅,重庆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卓大国与被告重庆市渝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卓大国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大国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大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卓大国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