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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商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龙口市安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何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安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何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661号原告:龙口市安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丽,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山东乾元(龙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农兵路西侧昌盛小区2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俊世,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荣,男,汉族,1962年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原告龙口市安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何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原告龙口市安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市安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克礼人民陪审员  杨衍福人民陪审员  曲立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毓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