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万居正与周摇、王东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居正,周摇,王东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新建营业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300号原告:万居正,男,汉族,1952年7月12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周摇,男,汉族,1990年10月16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王东星,男,汉族,1994年11月23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新建营业服务部,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麦南路1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居正诉被告周摇、王东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新建营业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居正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居正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居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万居正承担。审判员 刘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