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玉华与王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王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340号原告:王玉华,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王宇,女,1992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原告王玉华与被告王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王玉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赔偿原告损失,并达成谅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玉华负担。审判员 潘振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