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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玉华与王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王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340号原告:王玉华,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王宇,女,1992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原告王玉华与被告王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王玉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赔偿原告损失,并达成谅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玉华负担。审判员  潘振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