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秦余良与李权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余良,李权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537号申请执行人秦余良,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萍,女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权娃,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22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秦余良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权娃给付27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权娃在临潼信用联社行者信用社有存款,本院已对该账户进行了划拨,划拨资金用于履行本案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民初2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江涛人民陪审员 李 剑人民陪审员 罗希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