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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绪国与被告何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绪国,何光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191号原告:杨绪国,男,汉族,1952年8月17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大文,巴中市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光胜,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容(系被告妻子),女,汉族,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杨绪国与被告何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审理中,原告杨绪国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光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绪国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光胜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绪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绪国负担。审判员 胡  燕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中华(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