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督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孙维民对赵景民申请支付令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维民,赵景民,孙月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02民督51号申请人孙维民,男,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申请人赵景民,男,现住白城市被申请人孙月华,女,现住白城市申请人孙维民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诉称,2015年被申请人赵景民、孙月华在我处借款7,0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借款后,经多次索要至今未还。故,特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赵景民、孙月华给付欠款7,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维民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景民、孙月华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孙维民7,000.00元。申请费17.00元,由被申请人赵景民、孙月华负担。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继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