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唐莉、莫唯一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唐某,莫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729号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告: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被告:莫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唐某、莫某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杨秋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