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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爱友与张德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友,张德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790号原告:王爱友,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被告:张德会,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王爱友与被告张德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爱友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友撤诉。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王爱友负担。审判员  宋永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英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