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26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奚黎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奚黎明,汪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6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2008181-4。负责人丛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锋、王晋寅(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奚黎明,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执行人汪亦武,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浙0104执26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网拍被执行人奚黎明、汪亦武名下位于萧山区宁围镇佳境天城佳合苑6幢402室房产。2017年5月4日买受人徐志隆(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3920000元的最高价成功竞得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奚黎明、汪亦武名下位于萧山区宁围镇佳境天城佳合苑6幢402室房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奚黎明、汪亦武名下位于萧山区宁围镇佳境天城佳合苑6幢402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徐志隆(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徐志隆(身份证号码:)应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及变更登记等手续,相关的过户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秋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