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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新房与李发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房,李发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1115号原告:张新房,男,汉族,1958年8月27日生,住定州市。被告:李发水,男,汉族,1964年10月3日生,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房与被告李发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房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良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民人民陪审员  陈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康景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