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新房与李发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房,李发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1115号原告:张新房,男,汉族,1958年8月27日生,住定州市。被告:李发水,男,汉族,1964年10月3日生,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房与被告李发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房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良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民人民陪审员 陈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康景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