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60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明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