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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执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高瑞申请执行李宁古、赵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瑞,李宁古,赵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826执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瑞,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李宁古,男,34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赵娜,女,32岁,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内0826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宁古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查封了申请人高瑞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法对该车辆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宁古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高瑞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海龙 审判员  杨元功 审判员  王春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康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