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程龙与解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龙,解东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520号原告:程龙(程阳),男,汉族,1988年10月9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解东亮,男,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清丰县。原告程龙与被告解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龙于2017年4月17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龙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龙负担。审判员 郭国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