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贺贵贵与贺油堂、高鸡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贵贵,贺油堂,高鸡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605号申请执行人贺贵贵,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油堂,又名贺俊堂,男,1960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鸡珍,女,196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84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油堂、高鸡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贺贵贵偿还3万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280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贺贵贵与被执行人贺俊堂妻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贺俊堂向申请人贺贵贵偿还借款本息共计4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全部利息。被执行人贺俊堂于和解协议达成当日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于2016年2月8日前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利息5000元,于2016年4月前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贺贵贵负担,执行费180元由贺俊堂负担,现款项全部兑现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扬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穆 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