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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闽清县云龙新一发生鲜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闽清县云龙新一发生鲜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240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闽清县云龙新一发生鲜超市,住所地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云龙街。执行事务合伙人:何国和。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闽清县云龙新一发生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 筝代理审判员  刘启鸣人民陪审员  杨铿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海灵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