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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天长市忠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长市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忠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天长市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511号原告:天长市忠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镇富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94141894F。法定代表人:应爱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东外二横天冶路。法定代表人:潘义武,该公司经理。原告天长市忠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天长市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芬人民审判员  万有富人民陪审员  车正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林晋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