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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章雪芬与上海妙言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雪芬,上海妙言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785号原告:章雪芬,女,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妙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川路50、52、56号24幢一层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7QJ2P。法定代表人:马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雪芬与被告上海妙言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章雪芬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章雪芬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雪芬撤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为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章雪芬负担。审 判 长 汪 璐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马枝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洪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