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茹仙与关保民、樊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茹仙,关保民,樊云芳,曹艳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648号原告张茹仙,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9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关保民,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3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樊云芳,女,汉族,生于1966年9月5日,住址同上,系关保民妻子。被告曹艳珠,女,汉族,生于1962年5月16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代理人关宁,女,汉族,生于1993年7月21日,住址同上,系曹艳珠女儿。(特别授权)原告张茹仙与被告关保民、樊云芳、曹艳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定于2017年5月11日上午8:30分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原告张茹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茹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为850元,由原告张茹仙负担。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