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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5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军阳申请执行胡建伟、雷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军阳,胡建伟,雷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592-1号申请执行人:谢军阳,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胡建伟,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雷四平,男,197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谢军阳申请执行胡建伟、雷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雷四平所有的位于正阳县万和世家9号楼3单元3楼东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雷四平所有的奥迪Q7一辆予以查封。三、对被执行人雷四平所有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四、对被执行人胡建伟所有的悦达起亚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