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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蔡爱山与蔡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爱山,蔡建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50号之一原告:蔡爱山,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方卫兴,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建芳,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原告蔡爱山与被告蔡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蔡爱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爱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爱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蔡爱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莫剑青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人民陪审员  朱奕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德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