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蔡爱山与蔡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爱山,蔡建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50号之一原告:蔡爱山,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方卫兴,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建芳,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原告蔡爱山与被告蔡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蔡爱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爱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爱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蔡爱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莫剑青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人民陪审员 朱奕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德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