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术珍余某等与宋波熊文海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术珍,余春林,余某,熊文海,郭威,宋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87号之一原告:刘术珍,女,195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余春林,男,194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余某,女,201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法定代理人暨原告:张某,女,199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方林,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文海,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郭威,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宋波,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洪君,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刘术珍、余春林、余沛凌、张梅与被告熊文海、郭威、宋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刘术珍、余春林、余沛凌、张梅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术珍、余春林、余沛凌、张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术珍、余春林、余沛凌、张梅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术珍、余春林、余沛凌、张梅负担。审 判 长 刘 周人民陪审员 游光明人民陪审员 秦江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娅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