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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成申请执行四川峨眉山金顶药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四川峨眉山金顶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执79号申请执行人:陈成,男,汉族,1982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吴绍权、王凯贤,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峨眉山金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镇符坪村。组织机构代码:76506207-8。法定代表人:卢颖茜,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2号。法定代表人:何俊明,董事长。被执行人:何俊明,男,汉族,1958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执行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陈成申请执行四川峨眉山金顶药业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888261.29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查明,三被执行人的财产均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且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晓阳审 判 员  李少伟代理审判员  刘永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