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范德田与张希仁、温丽景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德田,张希仁,温丽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1775号原告:范德田,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汉族。被告:张希仁,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农民,汉族。被告:温丽景,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农民,满族。原告范德田与被告张希仁、温丽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德田、被告温丽景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希仁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到庭,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德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70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并立有借据一份,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10月5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拒不偿还。被告张希仁未出庭答辩。被告温丽景承认范德田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温丽景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希仁、温丽景共同偿还原告范德田借款7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并从2014年10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张希仁、温丽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米子平��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