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孙德山对叶文奇申请支付令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德山,叶文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民督7号支付令申请人:孙德山,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嘎什根乡全家围子屯。被申请人:叶文奇,男,成年人,汉族,农民,现住东屏镇泡子沿。申请人孙德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2016年3月间,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干活拖欠工资21000元,已给付600元,尚欠20400元未给付,并出具一张欠据,此款至今未给付。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20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叶文奇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孙德山人民币20400元。申请费103元,由被申请人叶文奇负担。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支付令,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力。审判员 王正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