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蒲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蒲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586号原告:刘某,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马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马山镇。系原告刘某之父。被告:蒲某某,男,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城口县河鱼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蒲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星禄人民陪审员 刘 旭人民陪审员 柯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