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8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蒲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蒲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586号原告:刘某,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马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马山镇。系原告刘某之父。被告:蒲某某,男,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城口县河鱼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蒲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星禄人民陪审员  刘 旭人民陪审员  柯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