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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建纲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纲,中国地质科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纲,住北京市宣武区。被执行人:中国地质科学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列,书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031号裁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地质科学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地质科学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地质科学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七万一千一百零四元三角九分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地质科学院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地质科学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主执行官杨世军执行员  王玮珂执行员  陈海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甄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