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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丰金圆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金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91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丰金圆,男,1981年4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德昌县,租住靖江市。辩护人吴兆阳,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金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建明、代理检察员朱云,被告人丰金圆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1日2时许,被告人丰金圆饮酒后驾驶苏K×××××小型汽车,沿泰镇高速公路行驶至泰州大桥北主线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丰金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15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丰金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以上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涉案车辆照片,查获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人申某的证言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丰金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丰金圆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被告人曾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丰金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丰金圆主动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要求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丰金圆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重、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丰金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欣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澄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