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少森与吴永生、吴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森,吴永生,吴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400号原告:吴少森,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吴永生,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吴义花,女,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吴少森与被告吴永生、吴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吴少森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永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少森申请撤回对吴永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少森撤回对吴永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