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2执9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与白建堂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白建堂,谭芳玲,姚楚斌,李芳梅,文礼向,姚美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2执9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黄宏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白建堂,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芳玲,女,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楚斌,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芳梅,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文礼向,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美第,女,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建堂、谭芳玲、姚楚斌、李芳梅、文向礼、姚美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湘1022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白建堂、谭芳玲、姚楚斌、李芳梅、文向礼、姚美第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借款993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白建堂、谭芳玲、姚楚斌、李芳梅、文向礼、姚美第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022民初953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