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济南市一轻工业供销总公司与德州华北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一轻工业供销总公司,德州华北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2131号原告:济南市一轻工业供销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国(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华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法定代表人:谢振东,执行董事。原告济南市一轻工业供销总公司诉被告德州华北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济南市一轻工业供销总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一轻工业供销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一轻工业供销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88元,由原告济南市一轻工业供销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