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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袁宝存与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宝存,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袁宝存,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1号申请执行人袁宝存,1951年10月10日生。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久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宝存与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英额堡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袁宝存全部欠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袁宝存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