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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罪犯熊美芬拐卖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美芬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923号罪犯熊美芬,女,苗族,1972年4月12日生,文盲,云南省文山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宜刑初字第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美芬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熊美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熊美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美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美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胡明艳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