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执异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侯春高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雷爵樑蒋祖珏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爵士制衣有限公司,雷雪峰,杨影,雷爵樑,蒋祖珏,侯春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5执异72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89730-9。被执行人:重庆金爵士制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32434-7。被执行人:雷雪峰。被执行人:杨影。被执行人:雷爵樑。被执行人:蒋祖珏。第三人:侯春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金爵士制衣有限公司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侯春高申请将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人。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与第三人候春高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执行人重庆金爵士制衣有限公司、杨影等人享有的债权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暨抵押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侯春高,转让价款为900万元,债权转让后由侯春高直接向前述被执行人行使(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此后,第三人侯春高按约定分次向受让方即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了债权转让价款共计900万元,同时,债权转让人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邮寄送达及在《重庆日报》登载公告的方式向各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本院认为,债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债权人对其合法债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转让是其行使财产处分权的表现。本案中,债权人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侯春高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基于(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重庆金爵士制衣有限公司、杨影等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侯春高,其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且对债权转让事宜,转让方不仅以邮寄送达方式向各债务人送达了转让通知,还于2017年3月15日在《重庆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应视为通知了各债务人。因而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侯春高为本院(2016)渝05执37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再系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山审判员 张小赫审判员 翟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