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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81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黎新笋与谢坤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新笋,谢坤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716号原告:黎新笋,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广东省阳春市人。法定代理人:李瑞嫦,女,1957年7月10日出生,广东省阳春市人。(系原告黎新笋的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科,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坤华,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安宁路富华小区A7号一、二、三楼。负责人:林国强,该支公司经理。原告黎新笋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谢坤华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黎新笋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黎新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新笋撤诉。案件受理费3724元,减半收取计1862元,由原告黎新笋负担。审判员  杨雄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美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