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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辖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海南金槟榔实业有限公司、衡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金槟榔实业有限公司,衡庆,海南金槟榔实业有限公司,衡庆,海南金槟榔实业有限公司,衡庆,海南金槟榔实业有限公司,衡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辖终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金槟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68号海口保税区6#厂房。法定代表人:赵新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庆,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上诉人海南金槟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槟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3民初246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在审理衡庆诉金槟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金槟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衡庆已就诉状中提及的产品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现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衡庆在诉状中提及的产品进行封存,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衡庆投诉的产品问题正调查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金槟榔公司的住所地所在辖区为海口市龙华区,衡庆的投诉受理地为海南省海口市。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衡庆系依据其与金槟榔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金槟榔公司退还货款和给予十倍赔偿,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衡庆与金槟榔公司通过互联网买卖商品,双方在订单中约定的收货地址为“珠海市××区井岸镇”,该地点即为本案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珠海市××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金槟榔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金槟榔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金槟榔公司上诉称,金槟榔公司与衡庆之间的纷争属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一审裁定认定以网购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确定诉讼管辖地,一审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根据衡庆一审诉状的内容,衡庆只是担忧及怀疑金槟榔公司的产品是否添加珍珠层粉的问题,于是衡庆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衡庆的投诉之后,海口市食药监局就封存了衡庆投诉的产品,并对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目前还处于调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很显然,本案是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第349、产品责任纠纷:(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网购消费合同履行地显然不是确定产品责任诉讼管辖的依据。所以一审法院以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从而确定网购商品的收货地即合同的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显然是错误的。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了衡庆的投诉,目前正处于前期调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于本案衡庆购买的产品究竟是否属于衡庆所担忧的添加了珍珠层粉的产品,必须基于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调查结果才能得出结论。本案应由产品制造地及衡庆投诉地以及金槟榔公司住所地管辖才能彰显司法的公平与公正。一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网购合同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从而认定一审法院的管辖权,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请求:一、撤销(2017)粤0403民初246号民事裁定书;二、衡庆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本案存在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竞合的情形。如选择违约之诉,即按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如一审裁定所述,案件依法可由原审法院管辖,具体理由在此不再赘述。如按照上诉人所主张的,将案由定性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案件可以由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货地为“珠海市××区井岸镇”,据此,可以认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在珠海市××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将案件移送金槟榔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意见不能成立。鉴于本案存在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竞合的情形,为准确适用法律,在案件实体审理前,当事人应当作出选择。综上,原审裁定驳回金槟榔公司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淑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