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振坤、亳州市谯城区皖北外国语学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振坤,亳州市谯城区皖北外国语学校,郭海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6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坤,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谯城区皖北外国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S307省道东侧(原S307省道收费站南500米)。法定代表人:王志(曾用名王丹一),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海良,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张振坤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皖北外国语学校、郭海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3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振坤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振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振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振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静审 判 员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