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曾赣粤与上犹县仁爱医院、陈龙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赣粤,上犹县仁爱医院,陈龙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314号原告:曾赣粤,男,199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被告:上犹县仁爱医院,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东门路61号。投资人:徐承火。被告:陈龙峰,男,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赣粤与被告上犹县仁爱医院、陈龙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赣粤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上犹县仁爱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赣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犹县仁爱医院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赣粤撤回对被告上犹县仁爱医院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东香审 判 员 黄长流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卢建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