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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与淄博全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长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淄博全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长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金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军,刘向超,丁祥成,吴香荣,肖凯元,宋爱叶,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3民初1380号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42号。主要负责人:杜志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淄博全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湖光路23号。法定代表人:丁祥成。被告:山东长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卫固村东。法定代表人:刘军。被告:淄博金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晶大道271号甲1。法定代表人:肖凯元。被告:刘军,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刘向超,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丁祥成,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吴香荣,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肖凯元,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宋爱叶,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被告: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中润大道60号。法定代表人:董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芳,山东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与被告淄博全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长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金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军、刘向超、丁祥成、吴香荣、肖凯元、宋爱叶、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被告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博全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长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金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军、刘向超、丁祥成、吴香荣、肖凯元、宋爱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淄博全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16797.19元(截至2017年2月21日)及之后产生的一切利息;2.被告山东长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金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军、刘向超、丁祥成、吴香荣、肖凯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被告宋爱叶名下位于淄博市张店区美达世纪华庭25号楼3单元顶层东户和被告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淄博市张店区科技苑小区橙香路27号103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淄博全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淄博全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2月3日。被告山东长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金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军、刘向超、丁祥成、吴香荣、肖凯元提供了保证担保,被告宋爱叶、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了抵押担保。目前被告淄博全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出现了《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的违约情形。被告淄博全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山东长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淄博金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刘军未作答辩。被告刘向超未作答辩。被告丁祥成未作答辩。被告吴香荣未作答辩。被告肖凯元未作答辩。被告宋爱叶未作答辩。被告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辩称,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裁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淄博全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淄博全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5.655%,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2月3日。同日,原告与被告山东长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金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军、刘向超、丁祥成、吴香荣、肖凯元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山东长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金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军、刘向超、丁祥成、吴香荣、肖凯元为被告淄博全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被告宋爱叶名下坐落于张店区美达·世纪华庭25号楼3单元顶层东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1314467)和被告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张店区科技苑小区橙香路27号10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2-1062439)的房产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为原告。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淄博全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截至2017年2月21日,被告淄博全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6797.19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淄博全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山东长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金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军、刘向超、丁祥成、吴香荣、肖凯元签订的《保证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其对各方皆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截至2017年2月21日,被告淄博全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6797.19元,对此被告淄博全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应予以清偿。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山东长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金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军、刘向超、丁祥成、吴香荣、肖凯元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爱叶名下坐落于张店区美达·世纪华庭25号楼3单元顶层东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1314467)和被告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张店区科技苑小区橙香路27号10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2-1062439)的房产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有效,因此,原告要求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淄博全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长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金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军、刘向超、丁祥成、吴香荣、肖凯元、宋爱叶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本院支持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全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6797.19元(截至2017年2月21日,2017年2月2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山东长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金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军、刘向超、丁祥成、吴香荣、肖凯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长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金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军、刘向超、丁祥成、吴香荣、肖凯元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淄博全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有权就被告宋爱叶名下坐落于张店区美达·世纪华庭25号楼3单元顶层东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1314467)和被告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张店区科技苑小区橙香路27号10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2-1062439)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68元,由被告淄博全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长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金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军、刘向超、丁祥成、吴香荣、肖凯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爱叶、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淄博全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长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金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军、刘向超、丁祥成、吴香荣、肖凯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爱叶、山东景园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国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奕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