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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19贾军与宋太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军,宋太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19号申请人:贾军,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委托代理人:张雪峰,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太原(又名王太原),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贾军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宋太原的房产线索。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宋太原在民生银行亲贤街支行的账户(62×××02),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账户(43×××73、62×××88),兴业银行南内环支行账户(62×××11)上述账户累计冻结金额为197万元,期限为一年。二、如本裁定第一条所述账户内的银行存款数额累计仍不足197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宋太原晋A×××××奔驰轿车,期限为二年。三、如本裁定第一、二条中所述财产仍然不能实现保全目的,查封被申请人宋太原晋A×××××宝马轿车,期限为二年。四、如本裁定第一、二、三条中所述财产仍然不能实现保全目的,查封被申请人宋太原晋A×××××古思特轿车,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建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