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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执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韦吉民、韦仕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吉民,韦仕良,唐之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韦吉民,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被执行人:韦仕良,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被执行人:唐之棱,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壮族,住大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吉民与被执行人韦仕良、唐之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委托广西四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唐之棱、韦仕良共同共有的位于大化县大化镇文化路137号国土小区4号楼501号的房屋一套。2017年5月4日,买受人韦众雷以30.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大化县大化镇文化路137号国土小区4号楼50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大房权证大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大国用(2012)第0562号】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韦众雷(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韦众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吉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