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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顾金泉、李运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金泉,李运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5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顾金泉,男,195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执行人:李运宋,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郸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郸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顾金泉与李运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豫1625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申请执行人顾金泉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郸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博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