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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定远县鸿翔米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陈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鸿翔米业有限公司,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陈太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981号原告:定远县鸿翔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严桥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1125752970376F(1-1)。法定代表人:缪斌,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青洛乡柏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668757915。法定代表人:陈太海,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太海,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远县鸿翔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陈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远县鸿翔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远县鸿翔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成刚人民陪审员  胡业霞人民陪审员  陈玲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