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肖某某,陈某某,肖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060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1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肖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29日,贵州省习水县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已经谈好并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遵从其意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刁陈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