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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义松、程宜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义松,程宜梅,杨伟东,陈小娟,刘静,江利,段新阳,李雯,樊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292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义松,男,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程宜梅,男,197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杨伟东,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陈小娟,女,197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静,女,1981年2月2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江利,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段新阳,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雯,女,198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樊继红,女,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义松、程宜梅、杨伟东、陈小娟、刘静、江利、段新阳、李雯、樊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无银行存款信息;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陈小娟名下有房产信息,但已抵押在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7066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雷都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