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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临沭县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中心与北京东方博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中心,北京东方博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8号原告:临沭县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高永,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东方博健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临沭县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中心诉被告北京东方博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元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沭县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73750元,减半收取36875元,由原告临沭县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高 晓人民陪审员  黄振华人民陪审员  张俊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