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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永远与孙业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远,孙业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270号原告:陈永远。被告:孙业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远诉被告孙业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本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