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永远与孙业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远,孙业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270号原告:陈永远。被告:孙业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远诉被告孙业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本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