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5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改珍、万瑞飞鸿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改珍,万瑞飞鸿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5执78号申请执行人贾改珍,女,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万瑞飞鸿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9号时尚大厦14层1401号。法定代表人田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强,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贾改珍与被执行人张强、万瑞飞鸿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725民初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改珍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强、万瑞飞鸿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01.54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万瑞飞鸿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贾改珍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万瑞飞鸿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2017)冀0725民初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可以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万瑞飞鸿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贾改珍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骁峰执行员 魏占良执行员 贺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晓霞 来自: